王某某与杨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王某某曾于两年前起诉离婚被驳回,此次为二次起诉。审理中查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王某某主张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及虚构债务。杨某某否认,但未能提供合理资金去向说明。此外,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存在分歧,王某某要求独占抚养权并主张杨某某少分财产作为惩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证据交换环节,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实被告存在异常大额转账;被告提交了部分日常消费凭证。双方围绕隐匿财产的具体金额及子女抚养意愿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多次庭前调解,试图平衡财产分割与子女利益。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王某某抚养,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享有探望权;三、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鉴于杨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杨某某少分,王某某多分;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两年应认定感情破裂。同时,通过调解强化了对恶意转移财产方的惩戒,体现“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涉隐匿财产离婚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