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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分居时间已满两年。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继承被告父亲遗留的一处房产,但未进行析产,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上述继承所得房产份额。被告承认分居事实,但对房产分割比例存在异议,认为原告未尽家庭义务。双方曾尝试诉前调解,但因财产分割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遂由法院正式立案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分居证明及继承公证书,并附有一段记录双方协商离婚过程的视听资料,以证明感情破裂及财产现状。被告提交了房产证及家庭收支记录,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反驳。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2. 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继承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3. 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居满两年作为感情破裂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并展示了在继承财产未析产情况下,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的路径,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