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系再婚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马某某曾于两年前起诉离婚被驳回,此次为二次起诉。马某某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及银行存款归属。马某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分居事实及江某某存在过错,但江某某抗辩分居系工作调动所致,且对财产分割方案持有异议,认为马某某未充分举证证明财产具体状况及所谓过错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马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以佐证分居时长及感情破裂事实,江某某则对证人资格及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双方围绕财产分割方案及感情是否破裂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居满两年的法定情形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二次起诉离婚中,即便存在分居事实,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财产分割依据不足,法院仍可能维持原判。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婚姻稳定性的保护及对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警示当事人需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