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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23年,彭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分居状态持续至今,已满两年。彭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属及存款分割。彭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刘某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大额存款的行为,该视听资料成为认定财产状况的关键证据。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复杂财产分割,且原告在庭审中因家庭压力及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申请撤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彭某提交了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及一段关于被告转移财产的录音证据(视听资料)。被告刘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转移意图。法院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及财产分割方案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鉴于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审查其撤诉申请。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然存在分居满两年等法定离婚情形,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需慎重考虑诉讼成本与家庭关系修复的可能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