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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李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军人配偶关系。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李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沟通逐渐减少。黄某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虽未正式分居,但感情确无和好迹象,黄某再次起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李某退役安置费及房产增值部分的析产问题。黄某主张该部分财产应依法分割,并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房产现值及增值比例。李某辩称安置费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且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前次判决书、资产评估鉴定意见及日常沟通记录;被告李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安置费发放凭证及反驳证据。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安置费性质展开质证,法庭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关于分割被告李某退役安置费的诉讼请求;三、对原告黄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增值部分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黄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后引用民法典,此处为体现涉军特殊性,常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退役安置费的人身专属性及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排除适用,同时确立了在军人婚姻解除时,对普通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增值)依法公平分割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维护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