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存在矛盾,2018年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21年,吴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3年,吴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认定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析产问题,特别是孙某主张的某处房产虽登记在吴某名下,但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要求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吴某提交了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双方分居期间的通讯记录,试图证明分居满两年。孙某则申请两名邻居出庭作证,证实双方长期分居且无和好可能,并对财产分割方案提出抗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即便存在分居情形,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可不予判离。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审慎处理财产分割的平衡,对类似二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