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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陆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渐淡,分居已满两年。高某某二次起诉离婚,主张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及虚构债务。陆某某辩称财产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隐匿行为。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高某某申请对陆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及关联亲属资金往来进行司法审计,以查明是否存在转移资产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陆某某存在异常资金转移行为;陆某某则提交了部分消费凭证进行抗辩。合议庭重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双方达成和解意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财产隐匿转移的复杂家事案件中,即便存在重大争议,若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司法资源,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化解矛盾的理念,同时警示当事人应诚信诉讼,不得滥用诉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