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周某某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中国籍)与周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分居。2020年,焦某某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2022年,焦某某再次起诉,主张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周某某长期滞留境外,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等电子数据证明沟通中断、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管辖权及电子证据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分居事实的认定及感情破裂的证明。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焦某某提交了双方往年的电子邮件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境外居住证明等电子数据,用以佐证分居时长及沟通现状。被上诉人周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出庭应诉。合议庭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关联性分析。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标准。同时,二审中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以及通过非判决方式高效化解家事纠纷的审理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