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王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结婚,王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王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逐渐减少。李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遂于两年前搬离共同住所,双方正式分居至今。分居期间,王某虽偶有汇款,但未尽到家庭照顾义务。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婚生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与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平衡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分居证明、银行流水及多次沟通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被告王某对分居事实无异议,但对子女抚养方案提出抗辩。合议庭结合双方举证情况,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处的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李某相应折价款;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满两年,即便一方为现役军人,法院亦可判决离婚。裁判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并非绝对,当婚姻基础丧失时,应依法保障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同时妥善安排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