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2019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矛盾激化。2020年3月,王某某因琐事对董某某实施肢体暴力,致董某某轻微伤,该过程被家中监控摄像头完整记录。此后双方分居至今,已逾两年。2023年5月,董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依据王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及损害赔偿。王某某承认曾有过激行为,但辩称系情绪失控所致,不同意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某提交了家庭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被告王某某对监控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离婚意愿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被告王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明家庭暴力关键证据的效力。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家暴离婚案件时,注重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确认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又高效化解矛盾,彰显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