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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分居时间已满两年。期间,谭某某多次对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周某某身心受损。周某某曾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周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谭某某的暴力行为。谭某某辩称双方矛盾主要源于性格差异,否认存在严重家暴及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谭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周某某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此前诉前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进入审判程序。庭审中,双方围绕谭某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及过错展开激烈辩论。周某某提交了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历次报警回执及医院病历,形成完整证据链。谭某某虽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对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的持续性及其与离婚后果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且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对过错损害赔偿的支持标准。通过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认定家暴事实,强化了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