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李某怀孕后,双方因育儿观念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遂回娘家居住,双方自此分居至今,已满两年。2023年5月,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及哺乳期权益保护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张某提交了分居证明及财产清单,李某则提交了孕期医疗记录,强调自身处于特殊生理时期,不同意离婚并请求保留居住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女方特殊生理期,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及财产分割方案展开辩论。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共同财产状况;被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孕期检查记录等书证,主张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诉前调解阶段,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但鉴于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且处于哺乳期,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即便存在分居满两年的情形,若女方处于哺乳期且不同意离婚,法院通常倾向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母婴权益。原告撤诉裁定符合司法实践中对特殊群体权益倾斜保护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