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长期存在矛盾,感情逐渐破裂。2021年,双方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反而分居至今已满两年。在分居期间,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及探望权存在严重分歧,互不相让。黄某认为何某缺乏照顾子女的能力与耐心,且双方沟通完全中断,夫妻感情确已无法挽回,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明确子女抚养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双方分居期间的聊天记录、居住证明以及部分家庭监控录像(视听资料),旨在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何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确认:1.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何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黄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何某应予以配合;4. 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满两年且感情未修复的情形,法院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同时,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并以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抚养权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