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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郭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郭某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郭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矛盾逐渐积累。2020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及情感疏离产生严重分歧,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满两年。沈某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郭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安排存在较大争议。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平衡,且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特殊情况,需依法妥善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分居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郭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但对子女抚养方案提出异议。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权行使进行了举证与质证。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重点审查了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规定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郭小某由原告沈某某抚养,被告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郭某某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望子女一次,寒暑假可共同生活半个月,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此处为示例,实际应引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满两年,即使一方为军人,法院亦可判决离婚,但需充分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及子女利益。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平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