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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合法夫妻,蒋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长期分居及沟通不畅导致矛盾激化。何某某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两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何某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争议焦点除解除婚姻关系外,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房产的析产及蒋某某名下部分抚恤金的继承权确认。何某某提交鉴定意见证明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但蒋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分居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产价值鉴定意见。被告蒋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家庭财产清单。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注重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何某某所有,何某某向蒋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3. 蒋某某名下的抚恤金及存款归蒋某某个人所有,不予分割;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均无异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诉讼)、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劳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不公开审理)、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公民离婚自由权。在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涉军离婚及财产析产纠纷,既尊重了军人意愿,又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