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张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张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张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渐少。林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于两年前开始分居。期间,林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向第三方大额支出,疑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张某作为军人未尽家庭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张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认可部分财产事实。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成。庭审中,原告林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电子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及财产异常流动情况。被告张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支出用于家庭应急。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及分居事实的认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确认张某向第三方转账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需向林某支付相应折价款;3. 子女由林某抚养,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可依法调解离婚,平衡军人婚姻保护与婚姻自由。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认定分居事实及财产分割中发挥重要作用,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