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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高某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分居。林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高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赔偿。林某某主张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精神受损,依据《民法典》请求损害赔偿。因首次起诉未判离,林某某在分居满两年后二次起诉,并提交高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过错证据。高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称系伪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背景下,电子数据能否认定过错及赔偿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林某某申请公证机构对云端聊天记录进行保全公证,高某某申请技术鉴定。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公证文书及银行流水,综合认定电子数据形成链条完整,足以证明高某某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纠纷中电子证据认定的复杂性。虽最终因原告撤诉未对实体过错作出终局判决,但明确了在二次起诉及分居满两年情形下,法院对电子数据审查的严格标准,为类似案件中证据采信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