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长期产生矛盾,自2021年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23年,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争取子女抚养权。被告辩称虽分居但仍有情感联系,不同意离婚,但认可子女由原告抚养的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分居满两年是否足以认定感情破裂,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抚养费承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分居协议、居委会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且感情破裂。被告对分居事实无异议,但对感情未破裂持保留意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双方抚养能力进行评估,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原告更适合直接抚养子女。诉前调解阶段,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试图修复关系未果,最终促成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3. 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二次起诉”及“分居满两年”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专业评估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维护家庭稳定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