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蒋某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沟通不畅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虽未正式分居,但感情确无和好迹象,原告再次起诉。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平衡,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安排等争议领域。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前次判决书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感情破裂及抚养意愿;被告蒋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书面答辩状,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高某某认识到诉讼对家庭及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经法官释明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原告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准许,既维护了军人婚姻的稳定,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有利于减少对抗,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