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谢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系夫妻,谢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吴某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两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沟通极少。吴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谢某虽同意离婚,但对部分财产分割方案存在异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如何平衡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与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以及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提交了分居证明、银行流水及房产证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分居事实及财产状况;被告谢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财产异议说明。双方围绕财产真实性及分割公平性进行了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分居满两年的法定情形及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条款适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谢某所有,谢某向吴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精神,此处主要引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且符合“分居满两年”等法定情形时,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体现了对婚姻自由与军人婚姻保护原则的平衡。同时,判决在财产分割上兼顾了军人职业特殊性,为涉军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