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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林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9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2020年,马某某发现林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并保留有相关录音及报警记录。2021年,马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两年。2023年,马某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银行存款。马某某认为林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多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家庭暴力录音)、报警回执及分居证明,以证明感情破裂及被告过错。被告林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对分居事实无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了家庭暴力及分居满两年的关键事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马某某所有,马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林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3. 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4. 婚生子由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孩子十八周岁;5.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且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下,调解结案对保护受害方权益及高效解决纠纷的作用。通过调解协议,既确认了离婚事实,又合理分割了财产,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及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