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周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周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周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渐少。彭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于两年前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周某虽偶有联系,但未能履行夫妻扶助义务。彭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提起离婚诉讼。首次起诉时,周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彭某再次起诉,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无法挽回,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周某在二审中承认分居事实,但强调军人职责特殊,希望给予修复机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分居证明、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周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双方近期的通讯记录,试图证明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分居事实的连续性以及军人婚姻保护与感情破裂认定的平衡点。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彭某所有,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补偿款;三、双方确认无子女抚养及抚养费争议;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公民离婚自由权。在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且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又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家庭稳定的关怀,为涉军离婚案件提供了调解化解矛盾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