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黄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系夫妻,黄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于某曾起诉离婚被驳回。现于某二次起诉,主张感情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黄某退役金及继承所得房产的析产问题。于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且无和好可能,黄某则辩称军人身份应受特别保护,且部分财产属个人遗产。双方对财产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稳定与财产权益平衡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调解,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以证明分居事实及感情破裂程度,黄某提交了相关财产权属证明。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调解意愿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调解,重点围绕涉军婚姻条款适用及财产分割方案进行协调。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于某与黄某的婚姻关系;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黄某所有,黄某补偿于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黄某名下的退役金及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经济责任。本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民法典》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原则。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尊重了军人意愿,又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法治精神的统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调解结案的处理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