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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孙某曾起诉离婚被驳回。此次为二次起诉,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增值部分及江某名下隐性存款的认定。孙某认为江某存在转移财产嫌疑,且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江某辩称感情未破裂,同意离婚但反对平分房产,主张其贡献更大。双方对未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存在激烈争执,均希望获得抚养权,导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交织,案情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分居证明、银行流水及房产评估报告作为书证,证明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江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反驳转移财产指控并争取抚养权。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认定及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辩论,查明关键事实。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应注重证据收集,特别是分居事实与财产状况的证明,以利于法院准确裁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