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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于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婚后感情破裂,谢某曾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分居满两年,期间于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谢某保留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谢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同时主张因于某家暴及过错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某辩称感情未破裂,拒绝离婚,并否认家暴事实,但对部分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复杂的家庭暴力认定及财产析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证明分居事实及家暴行为。于某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展开协商,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谢某与于某离婚;2. 婚生子由谢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3. 夫妻共同房产归谢某所有,谢某补偿于某折价款;4. 于某一次性支付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下,结合家庭暴力证据,法院应认定感情破裂。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与抚养权争议,体现了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及家事审判的柔性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