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董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董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长期存在矛盾,自2021年起分居至今,期间沟通极少。2023年,蒋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分居状态持续。2024年,蒋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争取子女抚养权。蒋某提交邻居证言及居委会证明,证实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无和好可能。董某辩称虽分居但仍有情感联系,不同意离婚,认为子女随其生活更为稳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分居事实是否足以认定感情破裂,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质证,主要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原告蒋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居住证明及前次诉讼判决书,旨在证明分居满两年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董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主张双方仍有互动且其更适合抚养子女。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居期间的证据链完整性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结合前次判决后的表现,综合判断夫妻感情现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即便存在分居事实,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仍可判决不准离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婚姻稳定性的维护,以及“感情破裂”认定标准的严格性,提示当事人需提供更充分证据证明关系不可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