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陆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因聚少离多,双方感情逐渐疏远。于某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至今,期间沟通极少。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陆某虽同意离婚,但强调军人身份特殊性,希望给予冷静期。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与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平衡,且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具有较强敏感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分居证明、前次判决书及沟通记录等书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满两年。被告陆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证明及书面答辩状,表示尊重原告意愿但请求法院依法审慎处理。双方围绕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及军人配偶权益保护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于某考虑到被告陆某的军人身份及家庭实际情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虽然原告符合二次起诉及分居情形,但在原告自愿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裁定准许撤诉,既维护了军人婚姻稳定,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