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满两年,韩某二次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韩某主张吴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韩某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伴有家庭暴力行为,遂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韩某提供了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主张吴某的行为符合法定过错情形。吴某辩称双方分居已久,过错行为与离婚无直接因果关系,且韩某在离婚诉讼中已放弃该项权利,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了多名邻居的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试图证明吴某存在过错。吴某质证认为证人证言缺乏客观性,且韩某在前案离婚判决中未提出赔偿请求,视为放弃权利。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前案判决既判力对本案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机。若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明知存在过错情形却未主张赔偿,离婚后另行起诉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以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引导当事人一次性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