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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婚后感情破裂,江某某于孕期提出离婚被拒后分居。二次起诉中,胡某某主张江某某名下巨额债务为个人债务,要求由其独自承担。江某某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鉴于江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债务性质争议较大,法院重点审查债务流向。胡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鉴定意见,证明资金未流入家庭账户;江某某仅提供部分转账记录,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双方对债务清偿责任划分存在根本分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前的调解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在执行立案前进行调解。胡某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及银行交易明细,主张债务非共同债务;江某某提交了部分消费凭证。合议庭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真实性及债务用途关联性进行审查,组织双方就债务分担比例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债务中50%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剩余50%认定为江某某个人债务,由江某某独自清偿。胡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江某某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期、哺乳期离婚案件中债务认定的证据标准,强调通过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体现了对特殊时期妇女权益的保护及公平分担债务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