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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常生争执,2021年起分居至今,期间感情未改善。2023年,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4年,原告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涉及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属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对房产价值评估及子女随哪方生活存在分歧,认为原告未尽家庭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书面审理方式。鉴于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未开庭。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分居证明及电子转账记录,证明分居满两年及感情破裂;被告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及收入证明。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协商,但因财产分割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及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在法院作出裁定前,以双方已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即便符合法定离婚情形,若原告在裁判前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体现了诉讼效率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应理性处理家事纠纷,避免诉累。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