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于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非军人)与于某(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矛盾渐生。韩某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两年,期间沟通极少。韩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于某虽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及存款分割比例存在异议,认为韩某未尽家庭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在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且军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何公平分割共同财产,特别是考虑到军人职业特殊性对家庭贡献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原告韩某提交了分居证明、银行流水及房产证等书证,证明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被告于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家庭支出记录。双方围绕财产分割方案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居事实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于某所有,于某向原告韩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且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需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在保护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考量军人对家庭的隐性贡献,体现司法公平与对军婚的适度保护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