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孙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孙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双方矛盾激化。黄某曾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双方分居满两年,黄某再次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黄某主张孙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法院认定孙某家暴事实成立,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黄某部分损害赔偿请求。判决生效后,孙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赔偿款项,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执行法官依法向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孙某辩称原判决赔偿金额过高,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执行过程中,法院调取了离婚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核实了孙某拒不履行的事实。鉴于孙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公开开庭听取双方关于履行能力的陈述,最终促成部分款项的支付。
判决结果
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孙某立即支付剩余离婚损害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孙某仍不履行,将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判决的可执行性,强调了家庭暴力受害方权益的司法保障。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彰显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警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