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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破裂,王某某曾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现王某某二次起诉,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审理中查明,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二百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及资助亲属。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某的财产权益,构成重大过错。王某某遂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徐某某少分财产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未开庭审理。王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徐某某承认转移财产的书面说明等书证,证明徐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徐某某虽对部分转账性质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分居事实及财产转移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因徐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重大过错,依法对其少分财产,王某某分得70%,徐某某分得30%;三、徐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导致少分财产,还构成法定过错情形,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认定隐蔽性强的财产转移行为,强化了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对恶意逃债及侵害配偶财产权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