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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麻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0年麻某某怀孕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麻某某离家出走并持续分居至今,已满两年。2022年周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未改善。2023年周某某再次起诉,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争取女儿抚养权。麻某某辩称虽分居但感情未破裂,且目前处于哺乳期,不同意离婚,主张由自己抚养子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分居满两年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情形,以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周某某提交了分居协议、居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感情无和好可能。被上诉人麻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处于哺乳期及照顾子女的实际状况。双方围绕分居事实的持续性、感情破裂程度及子女抚养条件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周某某与麻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麻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准,即便在女方哺乳期,若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亦可判决离婚。同时,裁判体现了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确立了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平衡了离婚自由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