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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原告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改善,继续分居至今。期间,被告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原告保留有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等电子数据。此外,被告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及婚后共同存款,原告主张在离婚时对该房产进行析产并主张继承权,认为该房产虽为被告婚前购买但婚后有共同还贷部分,且涉及被告父母遗产继承问题。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分居事实。被告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对分居及财产状况无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若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法定过错,法院仍可判决不准离婚。同时,提示当事人对于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及财产析产的法律界限,强调司法对婚姻稳定性的维护与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