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0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2021年张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3年,张某某再次起诉,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审理期间查明,谭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位于某市的房产及张某某父亲遗留的遗产继承份额存在重大争议。张某某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谭某某主张部分房产系张某某个人继承所得,要求析产。鉴于谭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主要证据包括:首次离婚判决书、分居期间的租房合同及水电费缴纳记录、房产证原件、张某某父亲的遗嘱及公证文书。双方对分居事实及遗产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张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分居满两年,谭某某则提交遗嘱证明部分财产归属。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谭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财产分割争议较大,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张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及哺乳期妇女及复杂财产继承析产的离婚纠纷中,法院对当事人撤诉申请的审慎审查。在二审阶段准许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也避免了在事实不清、争议较大时强行裁判可能引发的后续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程序正义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