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陆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女方)与陆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陆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渐少。高某某多次尝试回归家庭未果,双方自2020年起持续分居至今,已满两年。高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审理过程中,高某某提交了分居证明、聊天记录及陆某某过错行为的书证材料。法院组织不公开开庭,重点审查了分居事实的连续性以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法律规定。陆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但未提供有效反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重点核实了分居满两年的法定情形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虽涉军人婚姻且存在分居情节,但原告在再审阶段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警示涉军离婚案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实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