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谭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谭某婚后感情渐淡,黄某于2021年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分居满两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23年,黄某再次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谭某现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婚生子抚养权存在重大分歧。黄某主张谭某情绪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谭某则坚持亲自抚养。此外,黄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以排除其他干扰因素,但核心争议仍聚焦于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调解,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重点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及分居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法院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探望权及财产分割进行多轮协商,旨在化解矛盾,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黄某与谭某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谭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享有探望权;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无误,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平衡。在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两年的背景下,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婚姻自由,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