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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刘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刘某某怀孕,双方因育儿观念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谭某某于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分居满两年。现谭某某二次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刘某某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反对离婚,并主张若离婚则由其直接抚养子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分居满两年是否足以认定感情破裂,以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谭某某提交分居协议、居委会证明及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且沟通中断。刘某某提交医院孕检报告及婴儿出生证明等书证,证明其处于哺乳期及子女现状。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书证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谭某某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改善且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但鉴于刘某某处于哺乳期,为保护妇女及婴幼儿权益,且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即便存在分居满两年等法定离婚情形,若原告在二审阶段主动撤诉,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裁定准许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