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陈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陈某服役期间归家极少,双方缺乏沟通,矛盾渐生。韩某曾于两年前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虽未正式分居,但感情确无和好可能,韩某再次起诉。韩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承认长期忽视家庭且拒绝沟通,但陈某辩称系因军事任务保密要求无法联系,并非感情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是否满足“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军人重大过错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成。庭审中,原告韩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及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被告长期冷漠、拒绝履行夫妻义务,证明感情破裂。被告陈某出庭应诉,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情况说明,强调其未违反军婚保护规定,且无重大过错,请求法院驳回诉请。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并核实了军人一方是否存在法定过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军人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在军人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即使为二次起诉,若不能充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据军婚保护原则判决不准离婚,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