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且被告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曾于2020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未和好,持续分居满两年。2023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提交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此外,双方对婚后购买的房产及被告继承的遗产分割存在重大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围绕“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提交了多段被告实施暴力的监控录像及双方沟通录音,以证明感情破裂及家暴事实。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四、被告继承的遗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予以分割;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两年应认定感情破裂的裁判标准,同时强化了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保护。法院在涉家暴案件中,对视听资料的采信及损害赔偿的支持,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