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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董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曹某某曾于两年前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两年。分居期间,曹某某收集了董某某的悔过书、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报警记录等书证。此外,双方名下有一套共同房产及董某某继承自其父母的遗产存款,曹某某主张在离婚时对该部分遗产进行析产,并要求董某某承担家务劳动补偿及损害赔偿。董某某否认家暴事实,并拒绝分割遗产,认为该遗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了分居证明、家暴书证及财产凭证,董某某对家暴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认定及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并对遗产性质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曹某某所有,曹某某支付董某某折价款;三、董某某继承的遗产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曹某某分得60%;四、董某某向曹某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及家暴损害赔偿金共计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居满两年及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应依法支持离婚诉请。同时,厘清了继承所得财产在特定情形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则,强化了对家暴受害方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