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蒋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21年3月起正式分居,至今未满两年但感情确已破裂。林某曾于2022年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3年再次提起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林某主张蒋某工作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要求直接抚养并支付高额抚养费;蒋某则辩称自己收入较高且祖辈可协助照顾,坚持争取抚养权。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在子女探视权的具体执行细节上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的调解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林某提交了分居证明、银行流水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等书证,以证明自身抚养优势及蒋某收入情况;蒋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及祖辈协助照顾的书面承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鉴于案件已进入执行关联的调解阶段,法官重点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组织双方就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进行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婚生子由林某直接抚养,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蒋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林某应予配合;3.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4. 本案调解协议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在二次起诉离婚且涉及子女抚养争议的案件中,法院通过不公开开庭保护隐私,并依据充分书证促成双方就抚养权、探视权达成可执行的调解协议,既解决了纠纷,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