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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21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持续分居满两年。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名下继承所得房产份额。被告辩称暴力情节不实,且认为继承房产属个人财产,不同意离婚及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物证及书证,并提供分居证明及前次判决书。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事实认定及继承财产的性质界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曹某某关于分割被告继承房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两年应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同时,厘清了婚后继承财产在特定遗嘱指定下的个人财产属性,以及家暴情形下无过错方获得经济补偿的法律适用,对家事审判中证据采信与权益平衡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