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王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分居。刘某以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因双方对过错事实及损失金额争议较大,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刘某以新发现的电子数据证据申请再审并进入执行程序前的异议阶段,主张王某存在转移财产及婚内出轨行为,要求强制执行损害赔偿金。该案涉及涉外因素,且基于二次起诉及长期分居背景,法律关系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云端照片存储日志等电子数据证据。经质证,法院认为上述电子数据未经公证,且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王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足。鉴于审理方式为书面审查,未开庭调查,法院对刘某的执行异议请求进行了全面复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过错证据的审查标准,强调证据链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对于缺乏公证或原始载体支持的电子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警示当事人在涉外家事纠纷中需注重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