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黄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黄某长期对林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林某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因不堪忍受黄某的冷暴力与侮辱,双方矛盾激化。林某曾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林某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黄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黄某承认部分过错行为,但辩称林某亦有过错,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是否应在离婚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林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黄某的家庭暴力及出轨事实;黄某质证认可部分录音真实性,但否认视频拍摄背景。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结合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认定黄某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婚生女由林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黄某因存在重大过错,一次性支付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且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下,法院对过错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体现了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以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平衡双方利益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