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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夫妻,江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徐某某曾于两年前起诉离婚被驳回,此次为二次起诉。徐某某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且江某某存在过错。江某某辩称双方仍有联系,未完全断绝感情,且作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以分居满两年为由再次起诉离婚,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沟通中断;被告江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证明及双方近期的通讯记录,反驳感情破裂主张。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了质证,法院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即便分居满两年,若军人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法院倾向于维护婚姻稳定,体现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电子数据在证明分居事实及感情状态中的证据效力认定亦具参考价值。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