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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曾某某系再婚夫妻,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博某某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改善,持续分居满两年。现博某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及银行存款。曾某某辩称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对财产分割方案有异议,认为部分资产属个人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财产分割的平衡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审理,适用再审程序。法院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博某某提交了分居证明、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并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司法评估,提交了鉴定意见以证明财产现状。曾某某提交了日常沟通记录,试图证明双方仍有情感联系。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重点辩论分居事实的连续性及财产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博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且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下,若缺乏新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法院可维持婚姻关系稳定。同时,强调了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时,裁判需综合考量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非单纯依据分居时长,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感修复与子女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