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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系夫妻,沈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已满两年,陆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陆某再次起诉,主张感情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沈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但认可部分财产事实。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中离婚条件的认定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陆某提交分居证明、财产清单及双方沟通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及财产状况。沈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财产分割比例提出抗辩。法院经审核,确认分居满两年的法定离婚情形成立,且涉军因素不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公正处理。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军婚姻纠纷中,法院既尊重军人婚姻稳定性的特殊保护原则,又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原告在二审或执行异议阶段选择撤诉,反映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诉讼成本与情感修复的权衡,提示司法实践中应注重调解与程序引导。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