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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李某婚后感情渐淡,李某于2021年离家分居。2023年,邓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4年,邓某再次起诉,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审理中查明,李某现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李某父母遗留的一处房产继承权及析产存在重大争议。邓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分居事实,李某则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因涉及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及复杂的继承析产问题,案件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及房产继承权展开辩论。邓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以佐证分居事实;李某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遗嘱复印件,主张房产归属。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遗嘱效力,并听取双方关于哺乳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意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李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核心财产继承问题争议较大,事实尚未查清,不宜直接判决离婚。邓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在涉及复杂继承析产且一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时,若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也兼顾了家庭稳定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